摘要

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富勒是当代西方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表面上看,两者没有可比性。但是,经过重新建构,立足于比较法理学进行文明互鉴,他们的理论逻辑有较强的关联性。韩非的法理学可以通过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来透视,根据此书的结构与框架,可以发现,韩非也论述了“两种道德”。其中,惩罚性的法律相当于“义务的道德”;至于奖励性的法律,则相当于“愿望的道德”。富勒提出了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八项原则,针对这八项原则的大部分内容,韩非都有论述。富勒认为,法律是一项有目的的事业,且这项事业的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富勒如此界定的“法律的概念”,与韩非对法律的理解遥相呼应:韩非也把法律看成是一项事业,且把这项事业寄托在君主身上,因而对君主的能量、见识、智力、良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富勒论述了法律的实体目标,韩非也论述了法律的实体目标:“唯治”与“多力”。韩非作为先秦学术思想的最后一座高峰,他的法理学可以在富勒的法理镜像中得到很好的映照,表明韩非的法理学具有一定的世界意义。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