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异议权的权利主体是罪犯;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内容是判决、裁定所载内容;期限是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到案后至被交付执行刑罚前。法律之所以赋予罪犯异议权,主要是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本身对程序参与原则、控辩平等对抗原则等刑事诉讼原则的缺位。在异议权的理论与实务方面,异议权的效力、审查、审理等诸多问题亦应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