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袭警罪罪名的确立为惩治袭警行为,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提供了法律武器,现今在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上仍存在着疑难争议,在司法适用中具有标准模糊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在认定上由裁判机关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客观判断,根据人民警察职务行为发生时所了解到的案情事实和证据作为判断职务行为合法性的时间点;袭警罪的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认识错误属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要在判断是否具有职务合法性的认识可能性基础上,决定是否阻却袭警罪故意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