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其中的物品损害赔偿问题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快递服务赔偿责任进行了规范,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文章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其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收件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通过分析进一步发现,法院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不统一、保价金额与实际物品损失金额之间不对等、免责条款范围较宽泛等是保价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有必要统一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对特殊保价物品进行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相应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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