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大量运用,但其存在以下法律适用上的问题:第一,在对具体个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其他私益诉讼的性质判断上,现有裁判存在显著差异。第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类似案件的审理中,不同案件裁判者在程序选择与裁判结果上也呈现各异的走向。原因在于该诉的法律适用中存在"公共利益"等现有民事法律体系难以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件。究其根源,是该诉的独立请求权基础尚未得到明确。因此裁判者在审案时通过"借用"环境侵权之诉等类似诉讼请求权基础进行涵摄时,其法律适用过程就容易产生混同。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并精细该诉的法律规则,有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公正运行与裁判结果的日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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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