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及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为反垄断法下竞争规制带来了挑战,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也成为争议热点。虽然在电信、金融、基建等领域已存在相关立法和实践,但是否要将互联互通引入数字平台竞争规制,具体如何操作,都仍处于模糊地带。本文梳理了行业监管的中外实践并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与比较,基于不同领域现有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提出在我国的数字市场竞争规制中引入互联互通机制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讨论,解决互联互通的复杂实操问题,并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实现多元价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