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碳交易体系有其必要性,并可以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获得GATS第14条的保护;但欧盟并非合适的国际碳减排规则制定主体,守法主体的设置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全程收费"的逻辑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是由于立法主体的不适格引发了诸多问题;国际社会应当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致力于构建以国际民航组织为中心的全球性航空业碳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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