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程序出罪分为事前企业合规出罪与事后刑事合规出罪两种类型。企业合规程序出罪的理论基础在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支撑、刑罚观向积极一般预防观的转变、需罚性理论下刑罚必要性的判定、程序出罪与实体出罪的分离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企业合规程序出罪存在放纵犯罪的风险、法院缺位损害程序正义的风险以及缺乏监管陷入腐败窠臼的风险,应当严格把控出罪要件和标准以设立出罪边界、构建司法审查制度以强化法院参与、多样监管以保证合规出罪的合法正当。企业合规程序出罪的实践路径可以从侦查阶段对于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高度配合、检察阶段合规不起诉的分层次处理以及审判阶段合规程序出罪模式的探索三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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