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冲突是贯穿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基本矛盾。新自由主义背景下的国际投资协定对投资保护范围、公平公正待遇和征收条款的模糊规定引发公私利益失衡危机。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适用善意原则修正国际投资协定的不足,调节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仲裁庭适用善意原则限定投资保护范围,平衡东道国对投资的保护和合法性规制;仲裁庭适用善意原则区分非法征收、合法征收和征收例外,平衡东道国征收权和投资者财产权;仲裁庭借助善意原则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适用,平衡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和东道国利益。善意原则在投资仲裁中的适用促进了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顺应了晚近国际投资协定重视投资者义务和东道国利益的转型。随着仲裁实践的积累,善意原则的利益平衡要求将会逐步在国际投资协定改革中体现出来。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