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资源与土地具有不可分割性,特许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有完整使用价值的自然资源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其范围可能包含区域内必要的土地,特许物权与土地使用权可能由于客体界限不清或者客体交融的原因存在冲突。发生冲突时,若不存在特许物权与土地使用权客体交融的情形,可以通过特许物权客体特定化路径的阐述明确特许物权客体界限,从而达到协调冲突的目的;若存在特许物权与土地使用权客体交融的情形,可以从物权效力优先的角度协调特许物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此外,也可以参考地役权等规则协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