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驱动力,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文化治理也应纳入法治建设的政治进程之中。文化实践是共同体成员追求共同善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共享性社会理解,文化与共同善之间存在映射关系。基于文化实践的结构,文化治理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价值性三重属性。法治作为文化治理的创新驱动机制,通过至善论框架对文化治理的权力实践进行目标限定,通过文化权利原则、温和的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和冒犯原则对文化治理进行价值约束。只有通过完善文化立法,把法治原则通过规则之治贯彻到文化治理实践中,才能实现文化善治和创新。简言之,文化创新是经由法治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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