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惩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但是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如何判断、“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等实际问题的出现考验着司法人员。本文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可以考虑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主客观一体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及心理态度等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明确最低专门矫治教育年龄为12周岁、专门教育委员会的评估要注重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建议,希望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