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被纳入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范围时,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一词的相关规定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来考量。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法条并没有将"作品"的作者限定于自然人。从鼓励创作的原则出发,对于作品的界定也不应局限于人类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应扩展至能被人类所理解的智力成果。在判断"独创性"时,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殊性,可以借鉴"图灵测试"的方法,从生成物的外在表达进行判断。对于达到独创性要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文化的繁荣,还能激发投资者的研发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