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的法定缴费基数属于典型的二元并行状态,既有以工资为缴费基数(工资基数)的方式,也有以指定标准(通常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范围(锚定基数)的方式。然而,工资基数与锚定基数间的不均等性和模糊性滋生了“监管套利”和“底线聚集”问题,给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带来了挑战。在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适用范围的大趋势下,应逐步推动缴费基数去工资化,构建带有法律确定力的核算标准。具体而言,社会保险缴费可以由收入作为基数或者由锚定基数来统一,从而实现去工资化的效果。当然,两种变革模式都需加以完善和补充,才能实现扬长避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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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