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晋林规范发〔2022〕1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直各林局,局直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授权,我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