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府函[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粤府办[2016]121号)要求,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经省食安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审定,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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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