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中区分处理规则的适用对象,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为针对申请事项的整体区分,其二为针对事项涉及信息的个别区分,后者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区分处理规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不予公开信息与不属于政府信息两类,其中,政府信息若属于国家秘密,则原则上不适用区分处理,相对不公开信息的区分处理则以例外信息的实质判断为前提。而"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区分处理存在两方面的困难,即条文理解上的差异与信息公开意见征询机制的短板。区分处理规则的操作方式需要考虑区分处理的技术手段与区分处理结果评估的一般限制,同时受到基于效益的整体考量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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