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国语言政策具有"主体多样"性。语言政策的"主体性",主要依据《宪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语言政策的"多样性",主要依据《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宪法》中的这两条规定相结合,就构成了中国语言政策的总原则。中国"主体多样"的语言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语言政策的产生期。这一时期,语言政策的"主体性"表现为国家实行文字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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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