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先于法学"的事实意味着负责罪责评价的人类道德直觉是刑法最初的立法依据,而刑法学理论回避解码道德直觉,选择了"填充犯罪分类表"的捷径,虽有刑法教义作补充,但终究没能揭示刑法的底层逻辑。罪责评价的绝对尺度是犯罪的预期损失,因此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破案率、作案成功率等决定刑罚威慑水平和犯罪预期损失的各种变量。以变量评估取代要件识别,可以有效应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