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治结合”作为我国新时代乡村治理新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既非纯国家也非纯社会的多元治理模式。“三治结合”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其法治含义侧重于实质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中属于法治社会的范畴,是法治乡村社会的存在形态,应进一步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制进行法治化。“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制内部关系中,村民自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之做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也有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德治也是在现代法治框架之下,蕴含着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体现着法治的伦理基础和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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