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划分自留山近40年来,由于人员变迁和自然变故等因素导致自留山经营单位(家庭)消失,对此类自留山处置的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林业生产。自留山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在各地实践中自留山使用权流转事实上依然存在。文中梳理自留山政策发展过程及部分省(区、市)有关自留山政策,结合浙江省开化县和仙居县一些典型案例处置的实践探索,提出如下建议:将自留山使用权分解为资格权和经营权,实行自留山所有权、资格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经营权;正确处理好消失农户(外迁或亡故)的自留山资格权,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自留山经营权得以正常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