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专门法院作出原则性规定,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专门法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专门法院设置几经调整,传统专门法院亟待升级改造,新型专门法院又不断建立起来。什么是专门法院,建设什么样的专门法院,怎么建设专门法院,这是当前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设置专门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必要性、专业性、协同性、案件量、法治化、战略性等因素,从根本上而言,设置专门法院应当重点考虑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消除一些特殊案件审理中因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形成的诉讼"主客场"现象,实现专业性案件集中管辖和专门审理,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地方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专门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基本思路是构建由地方法院、省综合性专门法院、跨省综合性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完整专门法院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