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呈现出愈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借助于网络环境,逐渐淡化了传统共犯理论中的犯罪意思联络要求,从而致使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成立犯罪时也呈现出愈发独立的特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性问题始终是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热点。为了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范畴,需要从行为的性质出发,将客观归责论与折中说作为把危害结果归因于行为人的重要理论依据。同时引入特殊认知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层面的界限,再结合对其意志层面的具体评价,以合理限缩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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