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RCEP指向一条不同于TPP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进路,其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均呈现出"超TRIPS"的特征,彼此之间差距较大:商标保护水平基本接近TPP,著作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处于TPP和TRIPS的中间,专利保护水平与TRIPS基本一致。其总体制度特点在于创新导向、发展导向、程序保障和利益平衡,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诉求的调和与妥协。面对RCEP等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挑战,我国在全面履行条约义务的基础上,还需领会RCEP知识产权框架蕴含的启示,把握国际知识产权法治之基本目标,协助发展中国家构建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直面知识产权焦点分歧,促进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多元化。同时,要着力将美欧主导的霸权式知识产权制度输出转型为中国引领的更具代表性的协商式知识产权制度共建。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