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具有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效率性、保密性等特征,易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当事人、案外人权利救济难的问题,亟需检察机关有所作为。检察机关要依托检察一体化,增强监督合力;区分受理模式,实现监督权与执行权的平衡;全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实现精准监督;激活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形成法检共识;恪守检察权边界,审慎开展附带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