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30条再一次明确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但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适用上的困境。文章认为,实践中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需要具体化至阶段性事实与特殊经验法则两个方面。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并非解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难问题的不二法门,而能够降低原告证明负担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乃举证责任分配的最佳路径。在污染物传播事实的证明上,应当采取事实推定说,在特殊经验法则的证明上应当采取疫学因果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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