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有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和复杂法益说等观点。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是隐私权说、个人信息权说和人格权说。隐私权说没有准确把握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个人信息权说和人格权说不能合理解释现行法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应是抽象客体。犯罪客体不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集体法益不以还原成个人法益为必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应表述为个人信息的正常流转状态。厘清本罪的犯罪客体有利于合理解释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进行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