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不仅是庭审笔录的补充,而且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在本案后诉和另案中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立法定位的偏差和公开渠道的不畅通导致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证明对象狭窄,在实践中未发挥应有的价值。为使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立法层面应制定高位阶立法,扩大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对象并细化有关公开的规定,司法层面应对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质证和认证的规则予以明确,配套措施层面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并规范其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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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