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涉刑财产执行工作对刑事退赔的定位与《破产法》设置的权利清偿顺位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为了维护《破产法》公平清偿的核心价值、避免法院偏向性适用刑事优先原则导致减损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以分散性立法的方式设置刑事退赔优先权利规则是必要的。尝试论证刑事退赔优先权设置的必要性,并依照一定的标准对该权利的具体清偿顺位进行了界定,指出了刑事退赔优先权应当先于社会保险债权、税收债权而劣后于职工类债权受偿;若不考虑社会保险类债权及税收债权的顺位影响,则刑事退赔优先权应当与普通债权并列,一并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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