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是法律赋予行政处罚相对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改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明确的履行期限和形式,按照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达成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去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权利。由于《行政处罚法》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而对相关的审批流程以及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期限期数未做规定,导致很多行政机关在受理相对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对是否同意相对人提出的延期分期期限或者分期方式,应当如何作出决定感到困惑。为解决这一问题,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规定》,指导和约束办案机构办理相对人提出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很好地指导规范了该部门的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相关事项的办理。作者作为这一《规定》的主要起草人,详细介绍了在草拟该《审批规定》时所做的相关思考。这对市场监管系统的执法人员进一步做好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工作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