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回应了现实中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滥用信任关系谋取性利益的司法认定困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未成年女性主动寻求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时,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构成本罪?本文在对现有各方学说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两种可能的解释路径。以义务犯的视角切入,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该路径忽略法益的做法值得怀疑。以法益保护的视角切入,本罪之法益并非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而是"照护关系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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