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过往的研究把二者的关系归结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从而得出改革在先、立法在后或立法在先、改革在后的简单结论,与改革的实际不符,与法制理念也不符,进而失去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走入循环讨论的困境。从改革的层次性与法律的层次性理论来理解二者的关系,可以突破这一困境。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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