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私法规范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告知同意规则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规则,司法层面应当对“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违反自愿原则取得个人同意的效力予以否定评价。除个人同意外,法定许可也是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合法性基础。在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归责原则上,《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实现了与《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的有机衔接。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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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