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权利除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无形性、地域性特征外,还具有专利权所特有的行政授予性,但不具备时间性特征。此外,地理标志权还具有主体多元性、内容复合性、使用开放性和处分禁止性特征。而聚焦于地理标志本身,则具有产品优良性、表现形式单一性和构成单元现实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