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苏联《确定工业企业电气负荷暂行导则》(以下简称苏联导则)在1966年对5台及以下用电设备的负荷计算做了补充和修改。修订前认为"只有3台及更少台数的用电设备组的计算最大功率,取其额定功率的总和",1965年版的中译本按此规定[1]。在修订后的第5项上指出应考虑负荷系数,但没有说如何考虑负荷系数。在《工厂配电设计手册》1983年版第14页上采用了苏联导则的写法:3台及以下用电设备的计算有功功率取设备功率之和。

  • 单位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