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难的根本原因是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之间的矛盾,其关乎着证据法认识论与价值论的理论选择,关乎着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的基本法价值选择。为解决此种价值衡量困境,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当对证据分类:对于违反宪法的证据,应当予以强制排除;对于技术性违法的证据,则不应被排除;对于一般的违法证据,则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应当以比例原则为手段进行价值衡量,并且以证据法基本原则为限制,防止法官的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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