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财犯罪的刑法讨论中,更多关注于占有这一类罪的保护法益和逻辑基点,虽然厘清了基本概念、积聚了广泛共识,却也存在理论不能一致、实务不便释疑的不足。对涉财犯罪人际关系的实质内容即非法占有的讨论,必须基于刑法所具有的惩恶的伦理本质、主体自治的伦理基础、利益平衡的伦理目标等基本理念。防止损害是刑法干预的正当性原则,这意味着只有从双方性的伦理基点和失衡性的反伦理特性两个层面,才能对非法占有的伦理认知运用于刑法讨论之中。关系双方的确立、原占有状态和占有移转是非法占有的基本构造,相对方以其单方强制造成原占有人的净利益受损是非法占有的刑法界定。取用之争、原占有状态的认定、利益平衡的考量、双方的主体确定、交付意思五个方面展现了非法占有在刑法适用中的解释功能,这就要求非法占有在刑法中的有效运用中,急要调整刑种结构,理顺双方化的刑法逻辑,树立谦抑的刑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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