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平台具有竞争主体和市场规制者的双重身份。基于市场规制者身份产生的互联网平台责任,又可区分为双重结构,分别为回应监管义务对监管机构产生的平台责任,以及与规制市场的权力相应的对平台内用户的平台责任。通过梳理相关领域的立法现状,可以得知平台责任体系处于分散且不统一的状态。近些年来,监管机构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主体责任"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然而,对"主体责任"进行规范性分析后可知,作为法律概念其含义并不明确,且可能会忽视平台责任限度这一关键问题。为平台责任确定限度是一件重要且困难的事情,不仅需要考虑政府介入平台进行监管和平台配合监管的必要性,还要考虑平台是否应当或可以预知负外部性的发生。鉴于监管逻辑在界定互联网平台责任时的不足,应当引入更为多元、灵活和有效的治理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