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目前的刑法理论,网络游戏软件在运营、管理中因违规操作而为他人赌博提供平台的,属于“非典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典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认定争议较大,有“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犯罪”三种情况。从“六海茶馆”案来看,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应当着重判断游戏软件的性质,在对游戏软件的研发者、管理者、总代理以及二级代理(群主)的行为进行定性时,还应当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方面,做到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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