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不平衡报价在未完工程结算中的效力问题,理论和实务界都援引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作为发承包双方各自的辩护理由。基于合同的私法属性,一旦不平衡报价被发包人接受,该报价就成为合同计价条款的内容,应当肯定其效力。由于单价与总价或限价都属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在未完工程结算中不平衡计价丧失了适用基础。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参考定额标准和当事人约定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