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关于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的问题,以往采取的是不要说,也就是知法推定,即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但是,在法律体系越来越复杂、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的社会中,知法推定绝对化会走进司法权威主义的误区,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因此,需要理清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中所处的位置,尝试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出发,建立起可供操作的判断模式并给予以合理评价,才能满足法律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