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重在维持生存保障,其保险给付大多不足以弥补工伤职工的全部损害,剩余部分到底由谁负担,已成现实困扰。医药目录外的救治费用即是典型一例。此时,保险给付之有限性(保险人免责)不可简单等同于投保人(雇主)责任之限定或免除。后者之免除可能及免除程度,必须以国情为基础,综合考量:先谨慎评估保险给付所能达到的保障程度,剩余损害之宏观比例及填补需求,同时权衡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体系、价值定位,再以此为基础理清民法"补充"的存在必要、存在形式及作用范围,最终找出它与保险给付相结合、相衔接的适当角度与适当方法。以我国国情来看,应当以保守补充模式为参考,优先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之核心地位,同时以民事赔偿弥补其不足,并通过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手段,合理控制其"补充"维度,把握劳资之间的倾斜角度与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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