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环发[2020]59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范围内适用《基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的《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