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明确了稽查局作为税务案件的唯一对外执法主体,保证了执法主体对外的一致性,理顺了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降低了税务争议和税收执法风险。但是,新规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困境:破坏了稽查局执法的完整性;引起了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混乱;造成了行政诉讼被告方的混乱。为理顺税务局与稽查局之间执法权范围划分的困境,有必要在稽查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法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审理其自身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不再审理稽查局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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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