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确立了"共签共债"制度,并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二元配置。该解释试图通过债权人缔约时的审慎义务从根源上杜绝债务纠纷。然而,从"新解释"的实际适用情况来看,上述政策目的并未完全实现。一方面,该司法解释针对的"理想模型"(夫妻婚姻关系结束后产生的借款债务纠纷)并不能够涵盖夫妻债务的所有现实类型;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仅仅着眼于债务属性的认定,而忽视了对共同债务法律后果的规范,未能严格区分夫妻债务的内外两层关系,且简单地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债务。因此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应当对夫妻债务进行全面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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