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未明确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标准及裁判事由。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限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或为避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具体化为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和由不特定多数人皆可分享的利益。行政机关可变更之协议应为其内容涉及公共服务之提供者。基于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遵守比例原则和协商、说理程序步骤,并补偿损失。行政机关可依民法规定,根据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或情势变更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法院应分别以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或明显不当为由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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