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中,利用中方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国际市场信息取得不对称的劣势,通过控制转让定价,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手段,违背关联交易独立、公允的原则,把应在我国子公司实现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方,造成我国境内子公司亏损的假象,进而达到避税目的。本文援引在财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外资企业通过控制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避税的案例,深入分析其危害性,为提高税务部门反避税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财会监督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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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