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二者既相互促进又存在潜在冲突。本文在分析借鉴欧洲有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应确立安全价值优先、程序合法、方法合比例等基本协调原则,并就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提出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区域协调立法机制、增强地方立法主体在区域立法和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及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与市场影响评估并重三点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