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外均有不少刑法学者从尊重人格尊严、准确理解比例原则出发,对终身监禁是否具有合宪性提出质疑。但是,即便对“牢底坐穿”的绝对型终身监禁,理论上也应该认为其比死刑更为轻缓,制度设计背后有一定的合理性考量,不宜认定其违宪;从国外的宪法实践看,也肯定这类处罚措施的合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虽然禁止减刑、假释,但不能轻易得出其违宪的结论。当然,这一具有总体合宪性的规定还存在改进空间。为此,应当寻求刑罚与宪法价值的协调性,从刑法规定体系化的角度对目前的终身监禁规定进行适度调整。未来修改刑法时,不宜在总则中规定终身监禁,而应当继续将终身监禁限定在极其狭小的适用范围,且应该删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中“不得假释”的表述,仅保留不得减刑的内容,允许对已实际服刑26年以上的罪犯予以假释。对死缓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我国刑法第50条第2款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相对应,可以确保终身监禁比限制减刑所对应的刑事政策更为严厉,去除终身监禁的绝对化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