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美国当局对国内金融活动的监管不力,2008年美国境内爆发了百年未遇的金融风暴,并随即席卷全球,不仅对其本国经济造成了重创,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带来了难以中和的损伤,直至今日,余震依存。作为国际上的平等主体,毋庸置疑我们无须也不应对他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对损害起源国进行国家责任追责则是必要的,然而,在当前国际法关于国家责任制度的规定中,却无法找到对此类损害的起源国进行国家责任归责的依据。国际法是一个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特殊法律体系,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大背景下,作为国际法的灵魂与核心之所在,国家责任当然也应响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自我革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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